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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第783号令)有关条款要求,经管委会同意,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成高管办发〔20241号)(下称《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将《政策》第一款第(一)条育强生态环保优势企业对于国内外生态环保产业龙头、专精特新、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在4亿元(含)、3亿元(含)、2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修改为对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落户的生态环保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在4亿元(含)、3亿元(含)、2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政策》其他事项不变,继续有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成高生环城发〔20246号)相关内容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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